问:小李向小张借款100万元一直未还,为了转移财产,小李把自己名下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以20万元转让给自己的亲叔叔老李,小张该怎么办?
答:小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李的房屋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小李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以20万元低价转让,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且老李是小李的亲叔叔,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因此小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李的房屋转让行为。
问:小李向小张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小李找来小红作为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1年后小李因暂时没有流动资金,无法还款,就和小张约定借款期限延长1年。又过了1年后小张向小李要钱,小李已不知去向,遂要求小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小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答:小红可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本案中,小李和小张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变更后,并没有通知保证人小红,更没有经过小红的书面同意,小红的保证期限仍然为借款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而小张要求小红承担还款责任时已过保证期间,因此,小红可以拒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