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问:小计在某网络平台上发现小吴对自己恶意诽谤,于是搜集证据后实名向该网络平台的工作人员举报,要求删除小吴的不实言论,工作人员置之不理,谣言愈演愈烈。小计该怎么办?
答:小计可以向小吴追责,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求该网络平台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小吴在网络平台上对他人进行诽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该网络平台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实名举报后未采取措施,导致小计受到更多的损害,因此小计可要求该网络平台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
问:老方因患心脏病去医院就诊,由于医院泄露了老方的个人信息,次日便有药贩找上门向其推销低价药品。老方应该怎么办?
答:老方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医院在老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及就医隐私泄露给他人,造成老方被药贩上门骚扰,老方有权向医院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