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易在小区里散步时不慎遗失手机,便在各楼栋里张贴寻物启事,并承诺给予拾到者200元酬金。不到一天,拾到者小王将手机归还小易,小易却不想给予酬金。小易应当支付酬金吗?
答:应当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小易丢失手机后张贴寻物启事,承诺给予拾到者200元酬金,小王将手机归还小易时,根据上述规定,小易应当兑现寻物启事中的诺言,给予相应酬金。
问:小赵逛完超市过安检门时,警报突然响起,超市老板怀疑小赵偷拿商品,便对小赵进行搜身,后发现是安检门故障,小赵并没有偷窃。超市老板有权对顾客搜身吗?
答:无权搜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老板没有搜查小赵身体的权利,小赵也没有接受搜查的义务。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经营者无权直接认定顾客偷窃,如果经营者怀疑顾客存在偷窃行为,应当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