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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开讲|第24讲】婚后全职操持家务,离婚时可获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6-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肯定家庭付出价值

问:李女士婚后多年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丈夫张先生长期忙于事业。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女士除了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因自己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要求张先生给予补偿,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确实负担了较多义务,可以在分割财产的基础上,由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案例二: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商家侵权了吗?

问:大学生小刘在某知名连锁餐厅用餐后,被店员告知扫码关注公众号并注册会员才能开具发票。小刘按要求操作,发现注册需要提供姓名、手机号,并默认勾选同意《用户协议》。

事后,小刘频繁收到该餐厅及其关联品牌的营销短信,不堪其扰。经查,《用户协议》中包含了“同意接收商业信息”的条款,但字体细小,且为默认勾选状态。餐厅的行为侵犯了小刘的个人信息权益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餐厅以不开具发票为条件,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并注册,属于变相强制收集个人信息。其《用户协议》中关于同意接收商业信息的条款,采用默认勾选方式,并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能视为小刘的真实、自愿同意。

因此,餐厅的处理行为不符合“征得同意”的合法性要求,侵犯了小刘的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