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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看法】狭路相逢勇者“胜”?斗气动手终获刑
时间:2026-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某日夜晚,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门口,一场因行车引发的“江湖恩怨”悄然上演。司机张三(化名)和骑电动车的刘二(化名)因为行车互不相让发生争吵,张三将车辆泊回车位中,刘二驾驶电瓶车拦在张三车头并追逐辱骂,张三一时上头动手殴打刘二并将其摔倒在地,结果造成轻伤二级。张三此次犯罪系累犯,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刘二并取得谅解情节,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化解日常生活中的小纠纷应以理性沟通为前提,一时的情绪失控,不仅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更会令自己身陷囹圄,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广大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克制、谦和礼让,当产生矛盾的对方可能存在言语或行动过激,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通过报警处理或不予理睬等不激化矛盾的方式解决,切莫因冲动而铸成大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