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原局长董运忠、花山区城市管理局原工会主席吴海霞、报账员周云霞贪污、受贿案,经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运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吴海霞、周云霞犯贪污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因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吴海霞、周云霞二人判处的罚金刑明显不当,故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撤销一审部分判决,以贪污罪,改判被告人吴海霞、周云霞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