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已由当涂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最高检、省检察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我院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著作权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详见《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具体被侵权作品名称详见《书籍列表》。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胡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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